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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10-08-18

全继委发[2010]06号

 

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      www.moh.gov.cn    2010-08-17   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中提出的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,不断提高我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,根据卫生部、人事部《继续医学教育规定(试行)》和卫生部《继续医学教育“十一五”规划》要求,决定对“十一五”(2006年~2010年)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估目的

1、检查评估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、组织管理、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等。

2、认真总结“十一五”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问题,在此基础上制定《继续医学教育“十二五”规划》,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,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,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。

二、评估原则

坚持科学性、导向性、可操作性及实施过程和总目标为重点的原则,按照《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》(附件1)与《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》(附件2)的要求,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。

三、评估对象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主要评估对象,n lang="EN-US">

四、评估步骤

评估工作分为自评、复评、认定三个阶段:

1、自评阶段:2010年8月——2010年12月

评估对象根据《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》和《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》进行自评,写出自评报告,连同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省(区、市)卫生厅(局)评估用表和其他相关材料,于12月底前,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(卫生部科教司)。

2、复评阶段:2011年3月——2011年 6月

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评结果进行复核。

3、认定阶段:2011年 7 月——2011年 8月

根据自评与复评结果,对各地“十一五”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。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,并提出《继续医学教育“十二五”规划》草案。

附件:

1.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.doc

    2.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附件2.doc

 

附件2:

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

 为规范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工作,明确评估指标的内涵与评价方法,统一评估标准及内容,便于对评估工作监督考核,提高评估质量。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《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》及评估指标体系,特制定本评估指南,供评估专家及各地在评估过程中使用。

  

     1.“十一五”继续医学教育复评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1.doc

     2.评估指标说明2.doc

     3.评估报告(框架)3.doc

     4.省(区、市)卫生厅(局)评估用表4.doc

     5.地(市)级卫生局评估用表5.doc

     6.医疗卫生机构评估用表6.doc

     7.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访谈记录表7.doc

     8.座谈会记录表8.doc

     9.乡(镇)卫生院评估用表9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(代章)

二○一○年七月二十二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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